樱驼花园小区水环境的调查与研究
南京市樱花小学 陆雯歆 田晶鑫 陆雯芸 陈敏蓉
辅导教师 刘红霞 陆军
一、研究背景
我们学校坐落在樱驼花园小区内部,小区昔日清澈见底的河水已变得浑浊不清;郁郁葱葱的山体树林正遭受越来越多的威胁,昔日叽叽喳喳不停的鸟的种类已经变得单一。樱驼花园小区环境的正在退变,环境的恶化、资源的枯竭,这样的生活环境就算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再好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唤起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研究目的
通过调查研究樱驼花园小区内的河水,了解河水的污染程度,使队员知道并了解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关注的重大问题,从而增强队员的环保观念,提高队员的环保意识。通过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倡议,使全社会都来关注环境问题,进行环境保护。
三、研究过程
(一) 成立组织
年级 |
研究内容 |
分工 |
任务 |
五 |
樱驼花园小区水环境调查 |
组长 |
负责召开会议,制定樱驼花园小区水资源调查活动计划,将队员进行分工,总结体验收获。 |
宣传员 |
通过宣传,使周围的居民认识当今水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倡议人人都能节约用水。以及使人们了解环保的重要意义 |
调查员 |
调查樱驼花园小区水污染情况,为研究准备第一手资料 |
设计员 |
根据樱驼花园小区水污染调查分析结果,设计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具体方案。环境保护方案。 |
(二)实践体验
1、向在校其他队员及社区居民宣传环保知识。
物品准备:相机 宣传资料
活动目的:使队员和居民知道环境的现状及污染的危害,走出校门,向社会作宣传。
活动步骤:
(1)观看图片、影视资料。
将学生搜集来的各种关于地球环境现状及保护的图片做成幻灯片,利用科学课时间和综合实践活动时间组织学生观看幻灯片、影片。
(2)队员们进行交流,谈观后感。
(3)向家长、社会作环境保护的宣传。
2、樱驼花园小区周围水污染调查、分析
物品准备:相机 取样瓶 PH试纸 显微镜 放大镜
体验目的:通过实际调查,增强其环保意识,了解水污染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活动步骤:
(1)抽取水样,检验水的质量。
(2)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对比研究。
(3)讨论: ①水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②如何防治水污染?
3、后期宣传
物品准备:相机 展版
活动目的:通过公布和宣传调查结果,让更多的人了解水污染情况,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活动步骤:
(1)制作宣传资料。
(2)利用中午的时间在小区中心地段进行宣讲。
四、研究结果
1、河水污染严重
我们首先对樱驼花园小区的水环境分布情况做了一个调查,河流1、河流2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小区内部,河流3分布在小区外围。
在河流1的沿边,我们发现除了有居民小区之外,还有一个菜市场和一所学校。河流两岸几乎没有什么绿化,河水比较深,呈暗绿色,河堤上有12个大大小小的污水口,沿着河边走,发现一些塑料垃圾。
河流2在小区的南边,紫金山就在不远处,通过采访周边的居民我们得知,这条河里的水是从紫金山上的水流下来的。
河流3靠近马路,两边的绿化非常好,但是水量比较少,好多地方都露出了河底的泥土。
我们分别从三条河流取了水样,带回学校分析。用肉眼观察水样,就发现,河流1的水是绿色的,很浑浊,河流2的水稍为清澈一些,河流3的水最清澈。用PH试纸检测水样发现,PH值均超过8.5。三条河流的水都一些异味,其中河流1最为严重。通过显微镜下的观察,我们发现从每个水样取出的一滴水中都有许多在游动的微生物。
樱驼花园小区水质调查报告
实验用品:250mL锥型瓶5个,各处水样品
实验过程:取不同样品的水进行对比其色度、浑浊度、PH值、微生物、悬浮物,结果记录如下: |
项 目 |
菜场河水 |
小区南端的河水 |
临近蒋王庙的河水 |
色度 |
浅褐色 |
浅绿色 |
浅褐色 |
浑浊度 |
很浑浊 |
比较浑浊 |
有些浑浊 |
臭味 |
很臭 |
很臭 |
很臭 |
PH值(6.5—8.5为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微生物 |
多 |
多 |
多 |
悬浮物质 |
很多 |
多 |
很多 |
通过对比实验可看出:樱驼花园小区的水环境状况比较差,尤其是各河道内的水,由于周围许多居民小区和饭店的污水基本上不经处理就直接流入河道,且没有自净能力,因此污染很最严重。 |
2、污染源头未知
通过采访樱驼花园社区的迟主任,我们对小区的水环境有了更多的了解,原来,这三条河流的水均来自不远处的资金山,流过小区,最终流向玄武湖。因为河水污染严重,每到夏天的高温季节,河水发出的阵阵恶臭让周围的居民躲闪不及。小区的居民曾经多次向河道管理局、相关媒体反映过这个问题,可是迟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有的居民甚至还给市领导写过信,可是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迟主任说,河水受到污染的原因不明,河流的上游经常会有许多垃圾冲下来。所以我们调查组的同学打算下一步去寻找河水污染的源头到底是什么。因为只有找到了污染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河水受污染的问题。
3、居民的心愿
通过采访周围的居民,我们发现,小区居民都称这些河流为臭水沟,说明这些河流的污染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居民都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一些措施治理受到严重污染的河水。
五、感想和体会
陆雯歆 :因为我的家就在小区里面,所以我对这些河流非常熟悉,可是当我和其他同学在老师的带领下调查这些河流的时候,我才发现,原来这些河流还有那么多我不知道的秘密。通过采访居民和实地调查,我意识到河水受污染严重,居民的生活环境因为污水的原因而受到影响。
田晶鑫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调查和研究活动,从这次活动中,我不仅利用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和方法,还学会了许多从课堂和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例如如何采访和调查,我发现我还是有当小记者的天赋的,再比如水的酸碱性怎么测定等等,收获真多,我喜欢这种活动,以后我还会参加这类活动。
陆雯芸 :现在都提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小学生也应该参与进来,所以当老师号召人员的时候,我第一个举手,很高兴被老师选中了,在活动中,我负责采水工作,当老师把这么工作分给我的时候,我很不高兴,觉得太简单了,没意思,可是当我到了调查现场,我傻了,怎么取?用什么取?河水那么浅,怎么办?下河太危险了,怎么办?好多问题跑了出来,我和小伙伴们一起讨论,终于想出了一个又快有好又安全的办法,就是用长绳栓住一个小瓶,就像取井水一样,很快就取好了水样。老师夸我很能干,我很高兴,我发现好多事情看似简单,其实要做好也不容易。
陈敏蓉:这次活动让我最深刻的就是在实验室分析水样了,老师给我们介绍了许多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水样。我和其他同学就像科学家一样,仔细的观察,认真的记录,激烈的讨论。当看着记录表上满满的数据时,我们感受到了那种成功和喜悦。
我们在取水样,好深好臭的河水!
瞧,我们观察得多仔细,讨论得多激烈啊!
我们在采访周围的居民,怎么样,我像个小记者吧!
快记录啊,迟主任说了好多有用的信息.
边分析边记录,我们都是小科学家!
调查结束,来个全家福!
一眼望去,水是墨绿色的
数了数,这样的污水口真不少
仔细看,排出的水好脏好臭
【宣传资料】
拿什么拯救你——生命之水
水,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珍贵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人类的文明进步,就没有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然而,由于人口激增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气候异常等原因,水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趋突出,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中国水资源短缺十分严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2200立方米,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全国农村有3000多万人饮水供应困难;缺水城市已达400多座。与中国一样,澳大利亚也是一个缺水国家。2003年以来的连年干旱造成许多农场歉收、牧场关闭。城市用水更为紧张,悉尼和布里斯班等城市曾拿出净化的“隔壁邻居冲厕之水”供市民品尝,准备用净化后的城市污水作为居民的饮用水。全球水荒更加严重。近30个国家面临水资源危机,10多亿人口没有清洁饮用水,每年有2500万人因缺水或饮用不洁之水而死亡。水资源不足非解决不可!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把节水当作关系到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加以重视。用水加思索,节水见行动。只要每个人在打开水龙头时有水荒意识,只要每个人在用水时注意节水,水资源短缺问题定能得到解决。
【宣传资料】
你了解南京目前的水质情况吗?
水是一座城市的命脉,也是一座城市的眼睛,最近包括母亲河秦淮河在内的南京多条河流污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上半年南京市的水质情况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内外秦淮河、莫愁湖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从五类水下降为劣五类,主要污染源是生活污水。秦淮新河也劣于上年同期,金川河水质最差,南河以工业污染为主,仅玄武湖总体水质良好。南京水源地总体来说仍是安全的,水质标准仍处于全省优良。病根:四大患处待医治
排水系统太滞后
排水设施能力不足是城市排水的一个主要拦路虎。南京市排水专业规划于1982年开始编制,规划设计标准已经明显落后。市政公用局表示,现有的排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化的需要。
水是城市的眼睛,南京市的排水规划力度要加大。南京市排水专业标准在1983、1984年时编过一次,1999年又编过一次,但目前已经不适应。现在南京一城3区,包括老城新区超过1百万管网都需要专业规范,以市政公用局为主的部门要把规范做好。
雨污合流多隐患
老城区只有一套雨污混用的管网系统,新区建设中由于把关不够严格,造成一方面污水下河,污染水质,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接纳大量的雨水、地下水,资金和设施浪费很严重。近年来,南京市建成了龙蟠路、虎踞路、应天西路、幕府东西路、红山路等一大批城市骨架道路,但遗憾的是这些道路下均没有按规划埋设排污管道。各区组织建设的次干道、街巷道路也基本上没有实施污水管道建设。建设单位因为各种理由,很少有同步建设的,导致雨污合流无法向分流制过渡。
雨污分开能大大提高效益,所有主干道在今年年底前一定要完成截污工程,次干道于明年上半年完成。从现在开始,所有新上马的基础设施一定要实行雨污分开,以前的设施也要逐步实现这一目标。
监管力度尚不足
现行的养护体制管养不分,同时一些排水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监管。
管养体制改革将作为下半年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好的资源和好的手段要利用好。另外,通过立法把城市排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维护资金缺口大
目前排水设施维护资金仅能保证排水管道每年绞拉疏通一次,窨井、雨水井每年清捞四次。经费不足导致重要地区、易污染地区下水道疏通频率不够,养护不到位。另外,为保持玄武湖、内金川河、内秦淮河等内河景观水质,每年需引水冲洗约5000万m3,需经费约2000万元。前几年每年财政只安排250万元,今年安排1022万元,但缺口仍较大。
【绿色环保宣传资料】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1994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三章 水体污染防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池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
第四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权限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规划、卫生、环卫、市政公用、水利、交通、渔政监督、地质矿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将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生产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下例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南京市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
(三)持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到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其他规定。
第八条 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以下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排放一类污染物的;
(二)排放二类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的需要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中止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放的;
(二)擅自停运水污染处理设施的;
(三)建设项目已投入试运行、生产或使用,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验收的;
(四)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或者排放方式有重大改变而未及时申报的;
(五)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行为的。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保护区和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
(二)在其他水环境功能保护区超标准排放污水的;
(三)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排污量大的产品的。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项目,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停止或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二)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通报;对可能危及人、畜、禽、鱼类生命安全的恶性水污染事故,还应当向水体下游沿岸居民通报;
(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港航监督机构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源严重污染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六条 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排污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并为监测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水体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各类水体的保护,应当根据使用功能,实行高功能高标准、低功能低标准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类水体保护区的环境功能区划由南京市环境保护规划规定。
各类水体保护区的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县行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体功能或者水质目标的要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对排污单位进行总量分配,并根据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第二十一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同一水体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之间互相调剂,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和废液向地表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在河道两侧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垃圾堆放场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禁止向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得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批准进入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溢流和渗漏。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必须拆除;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必须限期削减其污染物排放量,保证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水体保护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筑和设施。已建成的,必须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价;
(三)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捞取,人畜粪便应及时清运;
(四)服务网点的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应当保证下游最近水体保护区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下水补给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工厂和设施,严禁排泄、堆放城市垃圾;开发旅游事业,应当符合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饮用水浅层水井周围五十米、深层水井周围三十米直径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种污染源。对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清除。
第二十九条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或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该类水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废油和残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南京市水环境保护规划,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或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无证排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其最高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警告、罚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削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水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第一类污染物”是指汞、镉、铬、砷、铅、镍、苯并(a)芘等能够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毒性较大,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物质;
(二)“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酸碱度、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等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三)“水环境功能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据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所划定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